試驗方法
1、點燃位于垂直方向的燃燒器,待火焰穩(wěn)定。調節(jié)燃燒器微調閥,并采用規(guī)定的測量器具測量火焰高度,火焰高度應為(20±1)mm。應在遠離燃燒器的預設位置上進行該操作,以避免試樣意外著火。在每次對試樣點火前應測量火焰高度。
2、沿燃燒器的垂直軸線將燃燒器傾斜45°,水平向前推進,直至火焰抵達預設的試樣接觸點。 當火焰接觸到試樣時開始計時。按照委托方要求,點火時間為15s或30s。然后平穩(wěn)地撤回燃燒器。
3、點火方式 試樣可能需要采用表面點火方式或邊緣點火方式,或這兩種點火方式都要采用。
4、對于非基本平整制品和按實際應用條件進行測試的制品,應按照規(guī)定進行點火,并應在試驗報告中詳盡闡述使用的點火方式。
試驗背景
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可在沒有外加輻射條件下﹐用小火焰直接沖擊垂直放置的試樣以測定建筑制品可燃性。 健明迪檢測可靠性實驗中心具備各種建筑材料、制品及構件的環(huán)境試驗和可靠性能試驗能力,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專業(yè)的可燃性試驗服務。
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機構
健明迪檢測可靠性實驗中心具備各種建筑材料、制品及構件的環(huán)境試驗和可靠性能試驗能力,為建筑材料及制品提供專業(yè)的可燃性試驗服務。
試驗標準
ISO 11925-2:2002對火反應試驗 建筑制品在直接火焰沖擊下的可燃性 第2部分:單個火源試驗
GB/T 8626-2007 建筑材料可燃性試驗方法
EN 13238 建筑制品的對火反應試驗—狀態(tài)調節(jié)程序和基材選擇的一般規(guī)則
試驗范圍
竹、木、油氈、瀝青、油漆以及棉、麻、紙、聚烯烴、聚苯乙烯、天然橡膠、乙丙橡肢、ABS樹脂、環(huán)氧樹脂、丙綸、腈綸等建筑材料及制品 。